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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安居职业高级中学校章程
录入者:admin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0-15 15:51:19 浏览: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职业高级中学校章程

2021年3月19日教代会修订

2021年10月12日区教体局批复同意修订(遂安教体发[2021]144号) 


序  言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职业高级中学校(简称安居职中)创办于1958年,由安居区人民政府主办,安居区教育和体育局主管。2003年创建为四川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10年创建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12年7月被四川省委编办列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试点单位;2019年4月被四川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批准为四川省第二批示范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设单位。学校秉承“党建领校、文化润校、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研强校、特色亮校”的办学理念,围绕“给孩子适合的教育,办百姓满意的职校”为办学目标,以升学为导向,坚持升学、就业、培训三线发展,迄今为止,已为高职院校和社会培养了3万余名高素质技能人才,先后荣获“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四川省校风示范学校”、“四川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四川省五四红旗团委”、“四川省劳动力扶贫工程培训示范基地”、“四川省绿化模范单位”等100多项殊荣。目前,学校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正朝着打造川渝毗邻地区职业教育高地的目标不懈奋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学校校名全称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职业高级中学校”;住所地址为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268号;邮政编码为629006;官方网址为:www.ajzz.net.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遂宁市安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学制与办学规模]学校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中职学历教育在校生保持3500-4000人,年培训能力1000人次以上。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倾力打造川渝毗邻地区职业教育高地,坚持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

第七条 [师生发展目标]培养具有热爱祖国、热爱集体、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扎实的文化基础、熟练的专业技能、健康的心理素质,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靠得住、用得上、沉得下、干得好”的技能型、实用型人才。

第八条  [文化精神]学校的“三风一训”是:

校风:品学兼修,和谐发展;

教风:立德树人,知人善教;

学风: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校训:厚德精技,健行致和。

第九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遂宁市安居职业高级中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校长职权]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党团组织]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遂宁市安居职业高级中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中国共产党遂宁市安居职业高级中学校总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中层管理机构]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后勤处、招生就业办、教科室、“9+3”办等职能部门,一般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办公室是校长行政的参谋部门,具体负责党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

教务处是校长领导教学工作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管理工作。

政教处是校长领导政教工作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政教管理工作。

后勤处是校长领导后勤工作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后勤管理工作。

招生就业办是校长领导招生就业工作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和学生就业推荐工作。

教科室是校长领导教育科研和培训工作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培训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是校长领导宣传工作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9+3”办是校长领导开展藏区“9+3”免费教育工作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藏区“9+3”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就业培训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常设机构]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教学重大问题进行学术和政策研究,提出指导、咨询和审议意见,并参与教学管理的决策;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遂宁市安居职业高级中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在校表现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校内维权制度]学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办学监督]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学校建立教研组作为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三全育人”原则,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三条 [班级管理]重视班级事务管理、班集体环境营造。

第二十四条 [社团管理]学校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

第二十五条 [课程管理]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学校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工作安全、实习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六条 [教学管理]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七条 [课堂管理]重视课堂学习氛围、方式、评价,体现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

第二十八条 [体育健康教育管理]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学校开展一年一度的技能文化节。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技术管理]学校按照建设学习型学校的目标,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 [教育科研管理]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籍管理]学校按照省、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奖惩]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治]学校建立团委会、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全人格。

第四十条 [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有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人事制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教育教学改革;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促进学生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五条 [职工权利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教师培训]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培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八条 [班主任]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班主任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师考核]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职晋级、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条 [教师奖惩]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一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110万元,经费来源于财政补助。

第五十二条 [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训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四条 [资产安全]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 [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条 [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一条 [社区服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城市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成立社区教育学院,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综合治理]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三条 [对外合作交流]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校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五条 [章程生效程序]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遂宁市安居区教育和体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七条 [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遂宁市安居区教育和体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